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6级”、“a1”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