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内蒙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水平,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考虑2000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584元。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内蒙古自治区计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内蒙古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伊敏电厂、元宝山电厂三期、丰满水电站三期及莲花水电厂供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的电量,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赤峰地区风力发电的上网电价按内蒙古自治区计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0kv输电线路资产还本付息,影响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
四、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5需量),在不影响电网经济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不变;电力建设基金将改用于农网改造贷款偿还,在具体使用办法下达前,暂按现行标准继续收取,由电力公司专户存储,不得使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
六、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能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9年实际执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二)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大工业用户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的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但优惠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国电东北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委、经贸部门备案。
七、以上电价自2001年1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销售电价表
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销售电价表
三、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趸售电价表
四、兴安盟、科右中旗、突泉县、锡盟乌拉盖地区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kv1-10kv35-66kv110kv及以上*5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0.3540.3440.344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010.5910.581
三、商业电价0.7340.7240.714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690.5590.549
五、大工业电价0.3570.3500.34221.00014.000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470.3400.33221.00014.000
2、中、小化肥
0.2950.2880.28021.00014.000六、农业生产用电
0.3760.3660.356
附表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kv1-10kv35-66kv110kv及以上*5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0.3690.3590.35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160.6060.596
三、商业电价0.7410.7310.72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760.5660.556
五、大工业电价
0.3640.3570.34921.00014.000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540.3470.33921.00014.000
2、中、小化肥
0.3020.2950.28721.00014.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0.3760.3660.356
附件三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1-10kv35kv及以上1-10kv35kv及以上一、居民生活电价0.2830.2830.2970.297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4650.4650.4800.480三、商业电价0.5160.5160.5340.534四、工业、非工业电价0.4130.4030.4450.435五、农业生产电价0.3020.2920.3020.292
注: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
3、大工业66千伏用电价格按照附表所列110千伏及以上电价执行;
4、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
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附表中所列分类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氨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按附表所列分类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表四
兴安盟、科右中旗、突泉县、锡盟乌拉盖地区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县级趸售县以下趸售1-10kv35kv及以上1-10kv35kv及以上一、居民生活电价0.249
0.249
0.263
0.263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331
0.331
0.345
0.345三、工业、非工业电价0.285
0.277
0.315
0.306四、农业生产电价0.260
0.250
0.260
0.250
注:1、兴安盟、科右中旗、突泉县、锡盟乌拉盖地区以98年实际售电量为基数,基数以下售电量按照本表所列分类价格执行,超基数售电量按照附表三所列分类价格执行;
2、本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电力建设基金、东北电网500kv资产输电电价,具体标准分别为0.4分、1分、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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