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卡业务稳定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和银行卡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是指银行卡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性监督管理,是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银行卡部门自律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下一级银行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上级银行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监管检查可以延伸至所辖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自律监管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原则。
第二章 自律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 银行卡业务经营范围的执行情况
  (一)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在发卡程序中,对批准发卡、违规发卡等规定程序要求如实反映。
  (二)贯彻落实上级行有关银行卡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准贷记卡资信审查执行情况
  (一)切实按照准贷记卡的规定进行资信审查。
  (二)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给予其相应的透支额度。
  第七条 授权管理执行情况
  (一)建立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授权,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二)设立专职授权员,按规定履行授权职责。
  (三)坚持24小时授权值班,建立并认真登记《授权值班登记簿》、《授权登记簿》。
  (四)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授权认证系统。
  第八条 透支管理
  (一)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总行准贷记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超限额透支、超期限透支,严禁搞协议透支,透支利率按规定利率执行。
  (二)对透支户逐户分析并监控,每日打印新发生的透支清单,每月打印全部透支清单;及时发送《透支通知书》、《催收透支通知书》;建立透支追索制度并登记《恶意透支户台账》,采取各种追偿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和总行有关规定对透支呆账进行核销。
  第九条 挂失止付的执行情况
  (一)按规定保管《挂失申请书》、《撤销挂失申请书》,挂失手续规范齐全。
  (二)对需要止付的卡及时进行止付并按规定办理止付审批手续。
  (三)按规定编制上报止付名单并及时接收止付名单。
  第十条 卡片管理的执行情况
  (一)各种金穗卡空白卡片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并认真登记金穗卡空白卡片出/入库登记簿。
  (二)设专用制卡房间,由专人负责制卡,制卡程序不外泄,建立制卡登记簿并认真登记,严格管理。
  (三)成品卡按照有价单证进行管理。每个交接环节手续必须健全、严密。
  (四)建立并认真登记《金穗卡废卡收回登记簿》及《金穗卡销毁清单》;废卡打洞或剪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规定的执行情况
  (一)按规定认真执行会计制度,遵守会计核算程序,认真保管会计凭证。
  (二)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三)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如空白凭证、会计档案、印章密押、会计差错、交接班登记簿等。
  (四)按规定查看未达账记录并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一)银行卡业务经营全部纳入农业银行财务核算,严禁账外经营和违规经营。
  (二)透支利息计收准确并执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三)年费收入、外币卡收单收入、存取现、转账手续费和特约单位结算手续费执行统一的规定,并纳入损益反映,异地交易手续费按规定分成,并及时划拨。
  (四)各项开支合理,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特约单位、受理网点管理执行情况
  (一)按照规定积极发展优良的特约商户,在签约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有特约商户的资料登记齐全,对特约单位按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受理网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检查,受理网点的受理标识、受理设备、凭证等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所有网点都能受理金穗卡业务。
  (三)设立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客户投诉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系统运行管理的执行情况
  (一)保证银行卡网络和设备系统的运行稳定。
  (二)对银行卡网络和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
  第十五条 其他
  (一)上报的银行卡业务报表数据必须真实,不得存在虚报、瞒报情况。
  (二)按总行岗位制约的原则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三)各种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规范、齐全。
第三章 自律监管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银行卡部门在实施自律监管时应组织落实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提纲,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自律监管检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循序渐进,逐项检查。
  (二)整理登记。全部事项检查后,要对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并将存在的问题与被监管单位交换意见认定后,认真填写《自律监管检查登记簿》(见附件)。登记簿为一式三联。*9联留被检查单位;第二联监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同级稽核部门。
  (三)形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业务和时间范围,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四)下发意见书。根据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正式形成意见书下发,并限期改正。
  (五)建立检查档案。检查结束后,要建立检查档案,内容包括:检查记录、《自律监管检查登记簿》、监管报告、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书。
  第十八条 实施自律检查必须详细、全面,并要做好记录;再次检查时,必须首先检查上次监管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在对下级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自律监管检查前,必须首先检查其应履行的自律监管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第四章 自律监管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卡部门在实施自律监管时,监管人员有权查阅被查单位的相关卡业务资料,查询有关事项。可对违法违规事项当场纠正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依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处罚处理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经监管检查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批准执行;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人事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已构成案件的,移交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自律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其间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检查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银行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接受行内稽核部门的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五章 自律监管的周期
  第二十三条 自律监管采取周期制方式。总行银行卡部规定最低检查周期。
  (一)县级行银行卡部门每季对本部门管理的卡业务全面检查一遍。
  (二)二级分行银行卡部门每半年对所辖行银行卡部门所经办的卡业务全面检查一遍,并在报表分析的基础上,对差异较大或重点的行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三)一级分行银行卡部门每年对所辖行银行卡部门所经办的卡业务全面检查一遍,并在报表分析的基础上,对差异较大或重点的行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0%。
  (四)总行银行卡部每年对一级分行银行卡部门直接经办的卡业务抽查面不少于30%,并在报表分析的基础上,对差异较大或重点的行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分支行在完成最低周期监管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银行卡业务机构多少、分布远近、业务量大小、经营风险高低,特别是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等因素,适当增加监管频率。
第六章 自律监管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为农业银行挽回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由其上级主管行负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未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或自律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检查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处罚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