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家濒管办关于打印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2号)转发你们,供你们在监管工作中参考。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规范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便于海关监管,现就对含有多种《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监管植物成分的同一种商品,在打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仅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或同时含有《公约》附录植物和非《公约》附录植物的商品,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须将其含有的《公约》附录植物名称全部打印出来,不打印非《公约》附录植物名称;
  二、对不含《公约》附录植物、只含野生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国家珍贵树种的商品,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选择1-2个植物物种名称进行打印。具体物种的选择首先按保护级别由高到低来确定,在保护级别相同时,按物种在商品中的含量,由多到少进行选择。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