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调整的税则税目,以及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0年第1号)作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