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已经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在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推进阶段,我院将基本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规模产业化和保护产权所有者权益的资产管理制度。积极进行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改造试点,稳步推进应用型研究所和其他面向市场的事业单位企业化转制,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步伐。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一)我院国有资产的基本构成
  我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占用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目前,我院国有资产主要由事业单位用于科技活动的国有资产(也称非经营性资产)和用于经营开发的国有资产(也称经营性资产)两大类构成。非经营性资产,除少量分布在院部外,大部分分布在院属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则主要分布在三个方面,一是院直接投资的高技术企业,二是院属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三是整体转制为企业的原院属事业单位。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深化我院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以来,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国有资产产权不清,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营性国有资产帐目不清,导致管理不到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混淆,导致违规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资人不明确,将导致企业所有者移位,国有资产安全得不到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营运职能不分,导致资产运作不力,无法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两级法人在资产管理上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资产管理责任不清,导致资产管理责任不清,不利于研究所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与完善。因此,必须改革我院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路、原则、任务和目标
  (一)改革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的要求,大力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探索科研院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章建制,统筹调整、合理配置现有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行质量,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基本原则
  有利于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
  有利于促进“政资分开”、强化企业内部所有权约束机制;
  有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三)主要任务
  1、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缺位问题
  目前,我院和所属单位投资的企业,大部分资产所有者是国家。但在这些企业中,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不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严重缺位,所有者的职能无法履行。因此,加强我院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解决产权缺位问题,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2、解决无法保证国有资产增值*5化问题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资本的控制与运营。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企业;形成管理部门过多、职责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多头分割,责权利不明确,导致只管投入、不管经营与收益,无法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有序运营,更谈不上国有资产的增值。因此,必须尽快理顺经营性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关系,做到责权利的相对统一,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5化。
  3、解决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转制后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我院部分研究机构和面向市场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后,大量非经营性资产将转变为经营性资产;通过公司制改造,原有企业将获得较大发展,规模和效益大幅度增长。这将使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相对扩大。而其出资人代表不明确将导致国有股权无人代表和运作,长此以往,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现行单一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产权制度改革,将会重现目前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必须以改革开拓的精神,大力促进产权制度改革,极大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续健康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
  (四)工作目标
  1、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
  2、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
  3、明确投资主体、严格规范投资和管理程序;
  4、院国有资产帐目中经营性资产投资与所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帐目相符;
  5、院直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采用公司体制管理;
  6、院对研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实行委托管理制;
  7、加强资本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8、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理顺院、所两级法人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关系
  院部和院属单位占用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院办企业、所办企业中由院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投入的经营性(有形和无形)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均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由中国科学院依法代表国家持有,各单位对其占用的资产依法行使法人财产管理权(法人财产是指在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内部,出资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和债权人的债权资本合二为一作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法人资本,从而形成法人财产)。
  对院办企业、整体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中的院直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国家批准,依法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科学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实施统一管理。
  对院属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由中国科学院法人代表依据法律程序,明确委托其法人代表实施监督管理。对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投资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树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及经营情况拥有监督管理权;对监管范围内出资形成的企业拥有委派产权代表的权利。院将依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并予以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不仅与单位资深配置挂钩,而且与法人代表的绩效收入挂钩;对由于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二)组建中国科学院资产管理公司
  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由院按〈公司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将其直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投入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中国科学院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出任,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院负责,资产公司总经理对其董事会负责。资产公司对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独立经营,完成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目标。资产公司拥有相对独立的用人权,完全按企业机制聘用员工。
  资产公司作为我院直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资产管理法规,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持股公司通过按所持股本比例派遣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实施规范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对持股公司的利润分成取得资产回报;适时通过股权运作,实施资产合理重组和取得部分资金收益;适时通过各种投资行为,增加资产规模;通过持股公司董事会聘任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并实施奖惩;资产管理公司不经营实业,不直接干预持股公司的经营活动。
  在资产公司成立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我院控股和占优势股公司中党的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各公司的党建工作;领导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对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遴选和考核监督i积极参与企业良好文化的建设。
  (三)理顺院房地产管理体制
  我院房地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管理必须实现产籍产权集中,统一规划调配,分级分类管理,帐物帐帐相符。
  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我院所有房地产的产籍和产极为中国科学院依法持有,由院有关职能部门及院授权单位集中管理。
  对非经营性房地产,由院统一规划调配,用于各单位科学事业发展。对按院统一规划并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转为经营性质的房地产、院属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形成的经营性房地产、院(所)办公司自行购置的房地产中接持股比例折为院属资产的部分,实行分级管理。
  凡院直属的经营性房地产,投入到资产公司,成为其法人财产,并负责管理和适时经营,经营所得收益作为资产回报的一部分由院决定使用。
  凡院属单位占有的经营性房地产,则由院与其法人代表签订国有经营性房地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实施委托管理和经营。对所获收益院有权依法调用;其中部分或全部也可作为院的再投入,用于该单位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改造。
  所有院属国有房地产,在院资产帐目中必须完整体现,并根据资产价值的增减按一定程序及时进行帐目调整,做到帐帐相符和帐物相符,不允许任何帐外国有房地产出现。
  (四)进一步明确院有关部门在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
  加强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有关管理部门重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各部门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对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不可或缺的。
  1、综合计划局,是我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帐目的汇总管理;房地产的价值管理;全院资产状况的统计、上报;监督资产运营收益的使用等。
  2、高技术产业局,是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规,指导院办、所办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和部分院属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整体转制;经授权组织改、转制及院属公司股权变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院属国有资产(不含房地产)的评估立项、评估结果审核,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协助资产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公司年度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等。
  3、基本建设局,是房地产形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规,统一管理我院房地产产权产籍;根据总体战略布局,制定我院房地产的规划和协调使用;按照统一规划,组织非经营性房地产转为经营性房地产的审批,并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