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 ),本文件自2010.04.13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广州汇报〔2001〕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给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原则上可由总行分解给其一级分行使用。在分解指标时,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通过行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总行授权文件须同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相关分局。
  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短期外债指标分解给分支机构使用后,分支机构短期外债的登记和统计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管理。
  三、为了保证短期外债统计监测的准确性,总部设于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须按月将全行系统、总行本部短期外债余额数据、各分行指标分配情况及其实际余额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总部设于北京以外地区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属地管理原则,须按月将上述数据分别报送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
  四、短期外债指标分解后,总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之和不得突破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年度短期外债指标;全行系统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突破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年度短期外债指标。对违规者将按照外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