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业产品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的产品。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并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对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授权,负责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4.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5.监督检查铁路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6.指导铁路局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局应在相关机构或部门中设专人管理本局范围内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办法;
  2.协助部承担有关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实施工作,对本局范围内无证生产、无标生产、采购无证企业产品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结合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收集产品使用的质量状况,向铁道部提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建议。
  第五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是铁道部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负责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年度计划建议;
  2.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技术审查部工作;组织对实行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质量检验;
  3.组织国家和铁道部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检验;
  4.承担重要铁路工业新产品的鉴定检验;
  5.参与铁道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
  6.指导各专业检验站的业务工作;
  7.负责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建立若干专业检验站(试验站),由部科教司组织部质检中心进行考核授权。检验站(试验站)业务上受部质检中心的指导,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机构设置要相对独立,并独立开展检验工作,在部质检中心组织安排下,承担授权范围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对部质检中心检测专业不能覆盖的产品,可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实验室,经部科教司组织考核确认,承担产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第八条 铁路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保留“制造特许证”制度,随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日趋完善,应适时取消制造特许证。
  第九条 对涉及人身和运输安全,生产企业多、质量受控因素多的产品,由铁道部发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受检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第十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运输安全的关键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联合发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铁道部发布。
  第十一条 机车、车辆等重大产品应按规定(如产品鉴定、变更设计、停产后重新生产、达到一定的生产批量或周期等)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对实行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产品,要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证产品。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负责,必须严格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不得利用受检产品的技术资料直接或间接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经备案认可的企业标准、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等。
  第十五条 铁道部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政府对产品质量宏观管理的措施,不代替企业日常质量检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铁道部对铁路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如实提供产品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样品和资料退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进行产品监制活动。
第五章 检验人员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考核和检验工作。部质检中心和各检验站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由部科教司组织考核发放《检验员证》。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级的依据;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部质检中心主任、副主任和检验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命和变动,应征得部科教司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证明的,要责令其改正,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技术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产品停止在路内使用;已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的,撤销其有关证书和标志。
  1.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2.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部拨专项经费,检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的不合格复查,由企业承担检验费用。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质量检验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由受检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受检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检验结果公布15日内向铁道部科教司提出申辩,并提供确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