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4-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码39269090)(ABS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ABS树脂(商品编号:39033000)为主要原料制成的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商品编码:3926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或损耗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软磁盘加工贸易企业进行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生产的ABS树脂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ABS树脂制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净耗:
  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按工艺技术要求加工单位(套)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所耗用ABS树脂的净质量(克)。
  2.3 ABS树脂制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损耗率(%):
  指在正常工艺性制造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成品质量上的ABS树脂耗用量占投入量的百分比。
  注: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是指由ABS树脂制成的上下两片外壳组成为一套,其规格为90mm(3.5英寸)。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ABS树脂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合同中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GB12672《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要求。
  3.2 产品品质规格
  该单耗标准对产品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单、损耗标准(略)
  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原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委托南京海关和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共同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原国家轻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 编制过程
  目前全国从事加工贸易ABS树脂生产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企业主要分布在南京、杭州、海南、深圳等地。由于生产设备和成品品质不同,各企业加工生产的单耗也有所不同,南京海关根据对本关区加工企业的调研,编制了《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草稿,我们组织了有关海关和行业专家进行审定,制定了该单耗标准。
  3.1 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的分类
  按色彩分为黑盘,彩盘。
  3.2 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的一般生产工艺流程
  ABS+色母搅拌-→烘干-→加热熔化-→注射成型-→冷却取出-→收集堆放-→检验出厂
  加工原理:将ABS和色母料充分搅拌均匀,加入料斗中烘干后放入注塑机,注塑机将ABS(混合料)加热熔化,注塑成型,经冷却后由取出机取出,人工收集放入成品箱。
  3.3 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净耗、损耗率的组成
  在正常工艺性生产过程中,由于模具不同,软盘外壳的重量会有不同,因此单耗会随之发生变化。一般来说,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重量取决于合同。早期加工的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重量会偏重一些,随着加工经验增加,以及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竞争力,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的重量会越来越轻,单耗也会越来越小,因为一定重量范围的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的使用性能不会因重量变化而改变。通过对南京、深圳、海口关区调研了解到,大部分企业生产的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的净耗在11-14.55克之间。净耗在11-14.55克之外的90mm(3.5英寸)软磁盘外壳的加工不适用于该单耗标准。不管净耗如何发生变化,损耗应变化较少。
  料件的搅拌和加料到料斗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损耗,归入损耗率中,加热不充分,温控的大小会产生一些注塑损耗,以及废品,料头、料饼用于回收再粉碎时的损耗,归入损耗率中。
  4 单耗、损耗率执行的注意事项
  本标准的损耗率为标准上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过此标准上限。
  如企业因加工定货合同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造成单耗超标,应要求企业出示改变前后所有生产记录和详细的工艺说明及原料和成品货批的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需由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国家授权认可的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机构),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海关审定属实后,由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审批。在海关总署按规定程序修改相关单耗标准前,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