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关于银行直接从境内扣除应收取国外费用涉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汇国函(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外付款的申报金额应为对外付汇的实际金额,即申报主体应按扣除境外受益人应支付的银行费用后的实际付汇金额申报。
  二、对于涉外收入申报,则应按银行实际收到的境外汇入款项的金额进行申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