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需求,总局为省级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增刻一枚“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印章。现就办理资本项目业务项下印章使用和启用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汇发〔2001〕71号文件批准启用的“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用于办理外债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再用于办理外资业务。
  二、“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用于办理外资业务,启用时间为2001年8月1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启用系统“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名单(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启用系统“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2)”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