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1〕71号)下发执行后,因部分进口药品属人畜共用,海关在现场办理进口验放手续时,无法区分其用途,造成该类货物通关时受阻。为规范海关操作办法,现就进口人畜共用兽药的有关验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仍按《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的规定办理,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以企业申报时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