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为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做好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申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军队所属单位的人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药事法规考核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于2001年10月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认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舒惠国(人事部副部长)
副组长:朱庆生(卫生部副部长)
郑筱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范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桑国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徐幼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张礼和(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大魁(北京协和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宋友华(北京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长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鲁云兰(北京大学*9医院主任药师)
严宝霞(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玉珍(北京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王焕民(北京市中医院中药并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张静华(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徐德生(上海曙光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胡晋红(长海医院药学部主任、主任药师)
高仲阳(天津*9中心医院主任药师、教授)
办公室主任:郑富仕(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副主任:李峰(卫生部人事司处长)
廖沈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处长)
办公室联系人:胡文忠、吴健84214788,84214781,84211552(传真)
刘小波68792258,64012874
叶国庆68313344转1862,88363241(传真)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单位:▁▁▁▁▁▁▁▁▁▁▁▁▁▁▁
姓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填表时间:年月日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基本情况(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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