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血液制品出口审批权限说明的函》(药监办〔2001〕82号),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血液制品的出口审批工作已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全称或国办规定的简称统一管理,并由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司负责审批。为统一、规范血液制品出口管理,药品监管局设计了“药品销售证明书”(见附件),作为同意出口血液制品的批件,该证明书有效期为二年。今后,遇有企业出口血液制品,海关可凭该证明书办理验放手续,并留存复印件随报关单存档。
  以上请遵照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药品销售证明书
  FREE SALE CERTIFICATE
  编号(No.):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PEOPLI’S REPUBLIC OF CHINA(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