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48号)、《关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国药监市〔2001〕369号)以及有关违法药品广告的材料转给你们,请对辖区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