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局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职能,为了切实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不锈钢材产品的工作力度,清理整顿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粗制滥造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及消费者的利益,总局决定对不锈钢材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对不锈钢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不锈钢材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不锈钢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递交申请书时随附原冶金部、原冶金局颁发的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可免于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如果企业在原获证的基础上扩大了生产范围,则应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
  四、已更名的企业,在递交申请书和原许可证书时,需递交更名材料(新、旧营业执照和工商局证明),方可免于审查。
  五、对原已经取得不锈钢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已停产或转产的企业,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许可证书收回,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拒不交回的,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注销。
  六、这次审查发证工作自2001年8月3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抓紧申办。2002年8月31日以后对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不锈钢材产品的企业,将按无证产品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