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
近几年来,一些虽有营业执照,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三无”企业)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无照经营)的现象日益严重。“三无”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掩护,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骗汇及商业欺诈等违法活动。由于利益驱动,无照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偷逃税收,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销售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危害社会安定;一些被关闭的"五小"企业又死灰复燃,不仅污染了环境,还不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的泛滥,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1年9月10日至2001年12月10日对“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进行一次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朱镕基总理最近提出的“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企业;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指示精神,严把市场准入关,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净化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的泛滥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
在全面治理“三无”企业和整顿无照经营活动的同时,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弄虚作假,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企业登记或通过年检的。
(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
(三)企业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中介机构代垫出资后抽逃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或部分不实的。
(五)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小钢铁、小制糖、小玻璃等。
(六)涉及从事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饮料、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烟花爆竹、液化气服务、汽车零配件销售等经营活动。
(七)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网吧、录像放映、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以及旅馆、印刷、图书音像制品等经营活动。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次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用3个月的时间,对“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一)准备阶段(9月10日至9月25日)
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治理和打击“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的工作,以取得各级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加强与公安、税务、经贸、文化、卫生、市容、交通、城管、综合治理等部门沟通和协调。明确职能分工,使治理整顿“三无”企业与无照经营的工作成为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行动。
各地都要制定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的危害以及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要按照这次专项行动的治理整顿范围和打击重点,深入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工作,对基本情况作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要在对群众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使广大群众自觉支持执法部门对“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开展的治理整顿活动。
(二)治理整顿阶段(9月26日至11月25日)
这次治理整顿“三无”企业的范围包括:资金、场地、机构均无的企业;虽有经营场所和机构,但注册资本(金)不到位的企业;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企业。
治理整顿无照经营的范围包括: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承借、购买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专项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其行政许可后继续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在治理整顿中,各地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拉网式检查,要充分发挥工商所对属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做到不留死角。治理整顿专项行动要采取边治理、边规范的办法,做到查一户清一户。
查处“三无”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致使资金、场地、机构均无的“三无”企业和对资金机构虽无严格要求,但无场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或《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中介机构垫资后抽逃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三无”企业的,除依法吊销该企业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从重处罚。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造成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2001年底前应关闭的"五小"企业,不再受理其变更登记申请。对无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五小"企业,限期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无照经营者的类型,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以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以上述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摆摊从事无照经营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总结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
各地于11月25日之前对这次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这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及有关的问题和建议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届时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制定落实总局行动方案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指挥专项行动,做到人员、交通、通讯工具的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教育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者限期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对那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以及不具备办照条件、或具备办照条件经教育后拒不办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提交虚假验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阻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以及其它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的查处,要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要规范执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治理整顿期间,各地要认真做好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除按要求定期报送情况外,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报送。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负责“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的姓名和工作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2.请各地于9月20日前,将“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传真形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于10月20日、11月20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治理的阶段性成果以传真形式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于12月10日前将“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及《无照经营专项治理报表》(另发)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联系电话:
(010)68053247(兼传真);
(010)68053248(兼传真)
(010)68032233转2622
企业注册局联系电话:
(010)68032233转2401或2427(兼传真)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
(010)68032233转5810或5804;
传真电话:(010)6803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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