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现将《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并按时将清理结果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附件: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
  1.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为今后按照WTO/TBT协定的规则办事做好基础工作。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促进经济和贸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清理的依据
  1.WTO/TBT有关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理由。
  2.《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的规定。
  三、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的原则
  1.如下技术要求可以保留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1)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的要求;
  (3)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4)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要求;
  (5)农业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选育的技术要求;
  (6)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要求;
  (7)工程建设规范涉及安全的要求;
  (8)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若强制性地方标准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基本一致的,则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取消。
  3.由于管理和体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不宜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4.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条款强制和全文强制。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应调整为推荐地方性标准。
  四、清理的范围
  1.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2.已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3.已进入报批程序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
  五、清理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和主要工作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9阶段(9月至12月)主要工作:
  1.依据上述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清理意见。
  2.将清理结果(包括软盘)于12月底前报我局(清理结果汇总表附后)。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根据*9阶段清理审查意见,对需要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1.鉴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重视强制性标准的清理工作,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2.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查看具体标准文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和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