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了解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基本情况,规范认证申报资料的填写内容,我司重新设计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征求了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统一按“药品GMP认证初审意见表”填写。
  二、自2001年11月1日起,通过认证的企业凭“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受理单”领取药品GMP证书。
  三、为适应加快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需要,从2001年11月1日起,我司调整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受理时间。受理时间:每周星期三、星期五,上午8:30-11:30。地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生产监督处1010办公室。电话:(010)68313344-1010、1020,传真:(010)88363227。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初审意见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受理编号:
  附件1: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所 在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报说明
  1、报送本申请书一式2份。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报送《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1份。申报资料应有目录,用A4幅面纸打印(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请勿使用塑料插袋文件夹装订资料)。
  3、经济性质:按《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经济性质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4、认证范围:填写原料药或制剂剂型,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物及中药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其它品种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生物制品填写品种名称。
  5、如本次申请认证范围是《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复查认证,在□后边打√。
  6、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指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增生产范围的新建车间)、迁建、改扩建。
  7、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吨、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等。
  8、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9、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
  10、“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初审意见表”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