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贸企业:
  根据国内大豆供求形势和进出口情况,为进一步扩大大豆出口,及时调整供求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1月1日起,大豆出口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经营大豆出口业务。
  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大豆税号如下:
  12010010 种用大豆
  12010091 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