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规定》转发你们,请协助、监督总局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汇机党〔2001〕7号2001年9月30日)
  各司、事业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规定》,已由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现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等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局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企业、单位有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上述企业、单位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
  二、总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分、支局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不得到豪华高档宾馆住宿和消费,不得向分、支局和有关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
  四、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纪委、金融工委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