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关根据本关区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的实际情况,严格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办理氧化铝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合同延期、产品内销严格凭外经贸部批件办理。
  二、对进口料件加强实际监管,加强中期下厂核查,督促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正常核销;如发现生产能力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走私、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加工贸易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