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现将2001年9月30日前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停止受理相同品种的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