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
  一、设施和环境
  鲜茧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应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应以确保收购和干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全茧质为前提。
  鲜茧收购和贮存场地面积基本衡量标准(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