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现将2001年10月31日前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停止受理相同品种的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另外,我司“关于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公告(第36号)”(药监注函〔2001〕507号),所公告品种“右酮洛芬及片剂、胶囊”应更正为“右酮洛芬片、胶囊”,“右酮洛芬原料”已在第1号临床公告中予以公告;公告品种“复方头孢克洛胶囊”复方组成应更正为“头孢克洛、盐酸溴已新”。
  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