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现将2001年11月15日前已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停止受理相同品种的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