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本文件自2012.08.01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汇厦〔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意见,对货物短重在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允许的范围内,你分局可以凭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及进口单位对短重原因的说明报告等材料予以差额核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