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8、6.0.2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