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2年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依据,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对部分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制定了《2002年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函〔2001〕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刘睦平010-84220715)。
附件:2002年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
一、报表目录
二、填表说明
(一)本报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填报。各单位要按统一要求布置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疗保险机构和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汇总后报送。
(二)表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均不保留小数。各地不得自行更改计量单位。
(三)季报中的时期指标均为报告年初至报告季末数字。
(四)严格按指标解释中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编报,各地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统计指标口径,不得瞒报、少报或虚报,以确保指标的统一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五)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表在用电子邮件报送的同时,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报纸质报表,要按规定签字盖章后上报。
(六)栏目关系
1.劳社统险1号表
甲栏:(1)=(2)+(9)+(10)+(11),(2)=(3)+(8),(3)=(4)+(5)+(6)+(7)
宾栏:(1)≥(3),(5)≥(6)+(7),(8)≥(9)+(10),(11)≥(12),(12)≥(13)
2.劳社统险1号表续表
甲栏:(1)=(2)+(3)+(4)+(5)+(6)+(7)+(8)+(9)+(10)+(11)+(12),(12)=(13)+(14)+(15)+(16)+(17)+(18)
宾栏:同表1
3.劳社统险2号表
甲栏:同表1
宾栏:(7)≥(8)+(9),(10)≥(11)+(12)
4.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
甲栏:(1)=(2)+(3)+(4)+(5)+(6)+(7)+(8)+(9)+(10)+(11)+(12),(12)=(13)+(14)+(15)+(16)+(17)+(18)
宾栏:同表2
5.劳社统险3号表
甲栏:同表1
宾栏:(1)=(2)+(3)+(4),(6)=(7)+(8)+(9)+(10),(11)=(12)+(13)+(14),(15)=(5)+(6)-(11)
6.劳社统险3号表续表
甲栏:(1)=(2)+(3)+(4)+(5)+(6)+(7)+(8)+(9)+(10)+(11)+(12),(12)=(13)+(14)+(15)+(16)+(17)+(18)
宾栏:同表3
7.劳社统险4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2)+(4)+(6)+(8)
8.劳社统险5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4)=(5)+(6),(7)=(8)+(9),(3)+(4)-(7)-(10)=(11)
9.劳社统险5号表续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2)+(3)-(4)-(5)=(6)
10.劳社统险6号表
甲栏:(1)=(2)+(5)+(6)
11.劳社统险7号表
宾栏:(5)≥(6),(8)≥(9)
12.劳社统险8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3)+(4)-(5)-(6)=(7),(8)=(9)+(10)+(11)+(12),(15)=(16)+(17)+(18)+(19)
13.劳社统险9号表
甲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宾栏(12)除外〕
宾栏:(7)≥(8)
14.劳社统险10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2),(4)+(5)-(6)-(7)=(8),(9)≥(10)+(11)+(12)
15.劳社统险11号表
甲栏:(1)=(2)+(22),(2)=(3)+(4),(4)=(5)+(6)+(7)+(8)+(9)+(10)+(11)+(12)+(13)+(14)+(15),(15)=(16)+(17)+(18)+(19)+(20)+(21)
16.劳社统险11号表续表
甲栏:(1)=(2)+(3)+(4)+(5)
17.劳社统险12号表
18.劳社统险13号表
甲栏:(1)=(3)+(4)+(5),(1)≥(2)
宾栏:(3)=(4)+(5)+(6)+(7)+(8)+(9)+(10),(3)=(11)+(12)+(13),(3)=(14)+(15)+(16)+(17),(3)=(18)+(19)+(20)+(21)
19.劳社统险13号表续表1
同13号表
20.劳社统险13号表续表2
同13号表
21.劳社统险14号表
宾栏:(8)=(1)+(3)-(5)-(6)
22.劳社统险15号表
甲栏:(1)=(2)+(3)+(4)
宾栏:(1)≥(2)
23.劳社统险16号表
甲栏:(1)=(2)+(5)+(10),(2)=(3)+(4),(5)=(6)+(7)+(8)+(9)
宾栏:(2)=(3)+(4)+(5)+(6),(7)≥(8)+(9)+(10),(11)≥(12)+(13)+(14)
24.劳社统险17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4)=(5)+(6)+(7),(9)=(10)+(11)+(12),(14)=(15)+(16)+(17),(2)+(4)-(9)=(14)
25.劳社统险17号表续表
甲栏:同表17
26.劳社统险18号表
甲栏:(1)=(2)+(3)+…+(n)
宾栏:(2)=(3)+(4)+(5),(6)=(7)+(8)+(9),(10)=(11)+(12)+(13),(1)+(2)-(6)=(10)
(七)栏目关系
1.劳社统险1号表的宾栏(1)+(5)≥劳社统险3号表的宾栏(1);
2.劳社统险1号表续表的宾栏(1)+(5)≥劳社统险3号表续表的宾栏(1);
3.劳社统险1号表的宾栏(1)≥劳社统险3号表的宾栏(2)+(4);
4.劳社统险1号表续表的宾栏(1)≥劳社统险3号表续表的宾栏(2)+(4);
5.劳社统险1号表的宾栏(3)≥劳社统险3号表的宾栏(2);
6.劳社统险1号续表的宾栏(3)≥劳社统险3号续表的宾栏(2);
7.劳社统险1号表的甲栏(7)=劳社统险1号表续表的甲栏(1);
8.劳社统险2号表的宾栏(1)×单位费率=劳社统险2号表的宾栏(3);
9.劳社统险2号表的宾栏(2)×个人费率=劳社统险2号表的宾栏(5);
10.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的宾栏(1)×单位费率=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的宾栏(3);
11.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的宾栏(2)×个人费率=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的宾栏(5);
12.劳社统险2号表的甲栏(7)=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的甲栏(1);
13.劳社统险3号表的甲栏(7)=劳社统险3号表续表的甲栏(1)。
三、指标解释
(一)劳社统险1号表甲栏
2.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3.地方企业 指原地方统筹企业,不包括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4.国有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
5.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
6.其他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7.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40”的企业。
8.原行业统筹企业 指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9.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10.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11.其他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宾栏
1.参保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包括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员。
2.参保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上月末人数+下月末人数)/2;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上半年平均人数=(上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6或(上半年两季平均人数之和)/2;
前三季度平均人数=(1至9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9或(前三季度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报告年各季平均人数之和)/4。
3.实际缴费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实际缴费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2。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其中离休人员指离休干部。
8.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2。
11.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12.本期提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提前退休人数。“提前退休”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办理的提前退休和因病提前退休,以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等人员。
13.本期病退人数 指报告期内提前退休人员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的人员。
14.本期死亡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人员。补充资料:
私营企业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的职工人员。
(二)劳社统险1号表续表甲栏
按11个原行业统筹单位划分,其中金融行业分为五行一司。宾栏
同劳社统险1号表。
(三)劳社统险2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1号表。宾栏
1~2.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实际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其中:“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
3.本期单位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费。
4.本期单位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5.本期个人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6.本期个人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7.本期应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应补发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8.本期应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9.本期应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10.本期实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补发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11.本期实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的本地区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12.本期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四)劳社统险2号表续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1号续表。宾栏
同劳社统险2号表。
(五)劳社统险3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1号表。宾栏
1.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已中断缴费、但未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并保留个人账户的人员)。不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2.在职职工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仍在缴费的职工人数,包括再就业中心的建账并缴费的人员。不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3.离退休人员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账户已支付完毕仍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4.其他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因各种原因个人账户被封存的人数。
5.期初累计记账余额 指上年度末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6.账户记账额 指报告期内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部分、记账利息和其他收入部分。
7.个人缴费部分 指报告期内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8.单位划转部分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划转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
9.利息 指报告期内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利息额。
10.其他 指报告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其他收入。
11.账户支出额合计 指报告期内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其他支出)。
12.定期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定期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13.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对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或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况下,一次性兑付的个人账户结存金额。
14.其他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其他支出,包括异地转移、退保、亲属继承等支出。
15.期末累计记账余额 指截至报告期末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余额。
(六)劳社统险3号表续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1号续表。宾栏
同劳社统险3号表。
(七)劳社统险4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1号表,由于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设原行业统筹企业。第四大类“其他”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宾栏
1.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合计 指截至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的总计。
2.实施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至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在职职工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在职职工人数。
3.实施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号表宾栏中的“2”。
4.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在职职工人数。
5.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号表宾栏中的“2”。
6.单建统筹基金的在职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至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7.单建统筹基金的在职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号表宾栏中的“2”。
8.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9.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号表宾栏中的“2”。
10.医疗照顾人员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各地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或医疗保健)待遇的、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干部、专家人员(包括在职、退休)的人数。
11.离休及老红军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离休人员及老红军的人数。
12.二等乙级及以上人员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人数。
(八)劳社统险5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4号表。宾栏
1~2.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3.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4~6.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7~9.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启动金。
10.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补缴上年度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1.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劳社统险5号表续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4号表。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2.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3.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5.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补缴上年度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劳社统险6号表甲栏
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的级别划分。宾栏
1.在职职工门(急)诊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总额。
2.在职职工门(急)诊万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急)诊的人次数。
3.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额。
4.在职职工住院万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的人次数。
5.在职职工累计住院床日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6.退休人员门(急)诊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总额。
7.退休人员门(急)诊万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的人次数。
8.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额。
9.退休人员住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的人次数。
10.退休人员累计住院床日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11~16.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及老红军、二等乙级及以上人员门(急)诊与住院的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其医疗费用的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及老红军、二等乙级及以上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的费用总额。
(十一)劳社统险7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4号表。宾栏
1.参加实施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在职职工人员,包括医疗照顾人员。
2.参加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医疗照顾人员。
3.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在职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至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4.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5.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账结合)本月收入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基金的本月收入,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6.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账结合)个人账户本月收入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个人账户基金的本月收入。
7.医疗保险基金(单建统筹基金)本月收入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基金的本月收入。
8.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账结合)本月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基金的本月支出,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9.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账结合)个人账户本月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个人账户基金的本月支出。
10.医疗保险基金(单建统筹基金)本月支出 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基金)基金的本月支出。
(十二)劳社统险8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4号表。宾栏
1.参保职工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
2.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3.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4.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应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5.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6.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7.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8~12.享受工伤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
其中,享受一至十级工伤待遇的人数指按国家规定标准、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的各等级人数。尚未评上伤残等级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填在“其他”一栏。
13.因工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并因工伤事故死亡的职工,包括符合规定的因工致残人员和患职业病人员在报告期内死亡按因工死亡处理的人数。
14.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人员,生前供养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可享受有关待遇的直系亲属人数。
15~19.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员。
其中,享受一至十级的人数指按国家规定标准、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的各等级人数。尚未评上职业病等级但已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员填在“其他”一栏。
(十三)劳社统险9号表甲栏
按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划分为16类。宾栏
1.参保职工 指报告期末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
2.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3.本期发生伤亡事故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和死亡事故的次数。
4.本期工伤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因工伤残的人次。
5.本期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发生的因工死亡人数,包括以前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人员在本报告期内死亡按因工死亡处理的人数。
6.本期患职业病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中,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由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职业病并享受职业病长期待遇的人数。
7.享受工伤待遇总人数 截至报告期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总人数。
8.报告期新增人数 指报告期内发生工伤事故中伤残人员,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人数。
9.报告期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因工伤残职工,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的,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兑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数。
10.报告期平均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死亡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中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条件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直系亲属平均人数。
计算方法: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之和除以12。
11.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享受职业病待遇的人数。
12.费率 指当地政府规定的各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十四)劳社统险10号表甲栏
同劳社统险4号表。宾栏
1~2.参保职工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中女职工。
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应缴口径计算。
4.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
5.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包括应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6.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7.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8.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9~12.本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数。包括本期因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本期因流产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人数和本期计划生育手术人次。
(十五)劳社统险11号表甲栏
分企业和其他两大类,企业分原行业统筹企业和地方企业。宾栏
1.参加企业年金在职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企业年金的在职职工人数。
2.参加企业年金在职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平均人数。
半年期平均人数=报告期各月人数之和除以6。
年度平均人数=报告期各月人数之和除以12或上半年平均人数加上下半年平均人数除以2。
3.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数。
4.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方法同2。
5.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职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
6.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2。
7.享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人数。
8.享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截至报告期末领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方法同2。
(十六)劳社统险11号表续表甲栏
分企业、事业、机关、其他四大类。宾栏
1.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各种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数。
2.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1号表。
3.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两次以上享受待遇,按一人计算。
4.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补助范围人员的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数。
5.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补助范围人员的平均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同劳社统险11号表。
6.公务员医疗补助实际享受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两次以上享受待遇,按一人计算。
(十七)劳社统险12号表甲栏
“分地区”指按行政区划分别填写。宾栏
填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政策性费率。
按规定,十一个原行业统筹企业,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险种都实行属地化管理,所以此表中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指标十一个原行业统筹单位不单独填报。
(十八)劳社统险13号表甲栏
按省、地、县三级划分。此表由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包含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单独设立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包含行业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在续表中。宾栏
1.机构数 指报告期末已设立的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不包括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如劳动保障部门的保险处)、产业部门的劳资处等。此外本报表暂不包括单独负责失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
2.编制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编委或政府批准的机构编制人数。
3.实有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在编和非在编的人数,包括长期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借调、聘用人员,不包括在企业、银行等单位聘用的专管员、代办员。
4.实有人员中的财会、统计、计算机、业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中出现兼职情况时,只归属其主要工作岗位一类。其中:管理人员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人员指除财会、统计、计算机、审计四类人员之外,从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
5.文化程度 指取得的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
6.技术职称 指被聘用的职称和或虽未被聘用但已取得了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九)劳社统险13号续表甲栏
按省、地、县三级划分。此表由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单独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宾栏
同13号表。
(二十)劳社统险14号表甲栏
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参保人员中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宾栏
1.期初拖欠金额 指报告期初累计拖欠的金额,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
2.本月应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应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3.本月应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所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养老金金额。
4.本月实发人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数(包括未足额发放的人数)。
5.本月实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养老金的金额。
6.本月补发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0年1月1日起至上月末拖欠养老金的金额。
7.其中补发当年拖欠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2年1月1日起至上月末拖欠养老金的金额。
8.期末拖欠金额 指报告期末,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至本月末的累计拖欠养老金的金额。
9.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局)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发、委托社区服务组织代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数。
(二十一)劳社统险15号表甲栏
分企业、机关和事业、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原地方统筹和原行业统筹。宾栏
1.参保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员。
2.实际缴费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3.本期应缴基金 指报告期内(本年1月到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费。
4.本期实缴基金 指报告期内(本年1月到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5.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总人数。
(二十二)劳社统险16号表甲栏
1.全国重点联系城市 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开展的重点联系城市。
2~3.城市1、2 指具体的全国重点联系城市。
4.省级重点联系城市 指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本省(区、市)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开展的重点联系城市。
5~8.城市1~4 指具体的省级重点联系城市。
9.其他城市 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除全国重点联系城市、省级重点联系城市以外的城市。宾栏
1.企业退休人员 指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他人员中的退休人员。
3.社区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单位脱离,由街道和社区接收、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
4.社保机构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单位脱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退管机构接收、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
5.过渡办法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基层企业脱离,目前暂由企业主管局或大企业集团退管机构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
6.其他办法管理人数 指基本与原单位脱离,采用其他社会化管理方式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具体办法应另附文字说明。
7~10.社会化管理机构 指当地政府批准设置的在市、区(县)、街道(乡镇)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服务机构,下同),包括社区退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设的退管机构及企业主管局或大企业集团退管机构。
11~14.工作人员 指社区退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设的退管机构及企业主管局或大企业集团退管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十三)劳社统险17号表
此表分别按照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两个档次填报。甲栏
分企业、事业、机关、其他四大类。宾栏
1~2.期初累计欠费户数和金额 指截至上年底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户数和欠费金额。在年度内各季度报表中的期初数不能更改。
3~7.本期新欠 指报告期内参保单位新的欠费金额,包括户数,基金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本期指报告期初(1月1日)到报告期末的累计数字。
本金指1月1日至报告期末新发生欠费的本金累计数。
利息指1月1日至报告期末由欠费本金派生出的利息,利率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利率÷360(天)×天数,或利息=本金×年利率÷12(月)×月数。
滞纳金指从欠费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按日加收欠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本金×2‰×天数。
上年末累计欠费中本金从上年末至报告期末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分别累加记在本期新欠栏目中的利息、滞纳金中。
8~12.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欠费单位补缴的金额,包括补缴欠费企业户数,基金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滞纳金分别指欠费企业从1月1日至报告期末补缴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的累计数。
13~17.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累计欠费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滞纳金分别为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
(二十四)劳社统险17号表续表
此表分别按照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两个档次填报。甲栏
同表17。宾栏
1~2.签订协议企业户数和金额 指本年内签订补缴协议的欠费企业户数和金额(协议如果跨年度、次年并有效的,次年应统计在内),未签订补缴协议的不填。
3~10.缴费能力企业户数和金额 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注明(分类标准见劳社险中心函〔2000〕43号)。
11~12.已核销欠费户数和金额 指已按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企业户数和金额。
(二十五)劳社统险18号表甲栏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宾栏
1.单位名称 指欠缴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时使用的全称。
2.编号 指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制下发的单位编号为准,填报时不可随意更改。如是新增的企业,编号栏暂不填写,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编号后再填写。
3.期初累计欠费 指截至上年底的累计欠费金额。在年度内各报告期中不可更改。
4~7.本期新欠 指报告期内欠费单位新的欠费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本期指报告期初(1月1日)到报告期末的累计数字。
本金指1月1日至报告期末新发生欠费的本金累计数。
利息指1月1日至报告期末由欠费本金派生出的利息,利率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年利率÷360(天)×天数,或利息=本金×年利率÷12(月)×月数。
滞纳金指从欠费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按日加收欠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本金×2‰×天数。
上年末累计欠费中本金从上年末至报告期末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分别累加记在本期新欠栏目中的利息、滞纳金中。
8~11.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欠费单位补缴的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滞纳金分别指欠费企业从1月1日至报告期末补缴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的累计数。
12~15.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累计欠费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本金、利息、滞纳金分别为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
16.签订协议金额 指本年签订补缴协议的金额,未签补缴协议的不填。
17.缴费能力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注明(分类标准见劳社险中心函〔2000〕43号)。
18.备注 用代码形式填报欠费企业状况。具体如下:“1”为当月新增企业;“2”为补缴退出;“3”为分立退出;“4”为核销退出;“5”为暂停结算退出;“6”为破产退出;“7”为其他原因退出。上市企业在代码后用“*”号注明。
凡当期退出千万元欠费企业的(补缴或破产、分立、核销),均应最后报一次。
四、报表表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
表 号:劳社统险1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1〕217号
有效期限:二年
填报单位名称: 年 季 单位:人
(见右侧附表)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5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