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431号)的规定要求,我局已分别发布了《关于撤销中药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公告》(第1、2号),公告撤销了1767个中药保健药品的批准文号。现将浙江、吉林、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文撤销批准文号的192个品种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认真研究落实。从2002年1月1日起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品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凡未参加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它"健字"号中药保健药品品种,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我局有关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要求,在2002年底前,根据国家审评情况撤销全部"健字"批准文号。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被撤销批准文号的中药保健药品名单(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