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2001]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1]1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9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9款第(一)项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