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10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9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商品编号              货 物 名 称
  0506.9010    骨废料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团;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桨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桨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    其他废棉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7404.0000.90   铜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404.0000.90   铜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503.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90   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1000    钽废碎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