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本文件自2013.04.0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发现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9审民商事案件时违反我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9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争议标的数额大大低于规定标准,以致上诉至我院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影响了办案效率及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为此,我院再次重申,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上述《通知》,对于没有依照《通知》规定受理案件的做法应立即予以纠正。对于继续不按《通知》规定受理的案件,我院将作发回重审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