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经人事部、卫生部共同研究,现将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级别合格标准见附件一,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
  二、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按附件二要求填写考试统计情况,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
  三、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当年的标准,作为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附件1(表1):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中级共69个专业)(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