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公布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本文件自2010.12.30日起失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号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 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1 三氯氟甲烷    CFC-11      2000  1400  600
  2 二氯二氟甲烷   CFC-12       3002  10   90
  3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和CFC-115 100   70   30
  4 1.1.1.—三氯乙烷 TCA        4800   3360  144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