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在检测机构提出申请、认可机构认可及现场能力确认的基础上,根据认证机构的推荐,同时为保持与原相关认证工作的延续性,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68家检测机构从即日起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工作,现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指定检测机构(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