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核定我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寿〔200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
  (三)个人两全寿险;
  (四)个人终身寿险;
  (五)个人年金保险;
  (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
  (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九)团体定期寿险;
  (十)团体终身保险;
  (十一)团体年金保险;
  (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
  (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
  (十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