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关于凡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同品种,应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规定,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第27号公告》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24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6号)予以通告(名单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告后,即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名单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在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6号)(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