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以下简称625号文)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625号文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仍然有效。经核实,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因此,取消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
  二、取消625号文附表中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及仍在执行地方标准药品(如碳酸钙等)的价格。
  三、625号文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啶、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按625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а—1b注射剂仍按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46号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列入附表一;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619号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625号文第40页第18、19行)和663号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10粒(625号文第41页第31行)规定的剂型规格予以撤消,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20粒(625号文第42页第1行)的规格应为250mg*10粒。四、增补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详见附表。
  请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跟踪了解625号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附: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