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注: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五、六项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废止)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