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1号公告)文件,本法规自2007.02.01日失效。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双边报价商的报价行为,经研究,现将双边报价商*5报价价差核定方式由价格方式改为按收益率方式,各期限品种双边报价债券的*5到期收益率差如下:待偿期在5年以下(含5年)的债券为6个基点,待偿期在5年至10年(含10年)的债券为8个基点,待偿期在10年以上的债券为10个基点。同时,为提高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将双边报价最小金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