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李建中同志在部分省市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李建中同志在部分省市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继续加强对陈化粮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部分省市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2年7月2日,安徽合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座谈会的议题是学习并领会朱总理、温副总理和王忠禹国务委员等领导批示精神,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强化陈化粮市场监管的措施。同时,在会上各地交流有关情况和监管工作经验。希望通过本次座谈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认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抓好陈化粮市场的监管,确保粮食消费安全。受总局党组的委托,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去年下半年以来,工商部门对陈化粮市场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陈化粮市场的监管问题引起了领导的高度直视
  2001年9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陈化粮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陈化粮市场监管做出了要求,明确了监管职责。
  2001年10月29——30日、2001年11月6——7日,国家工商总局派员参加了国家粮食局、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和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组织进行的陈化粮定向竞价公开拍卖会。
  2001年11月19日,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1]168号),《通知》明确了由工商、粮食、财政、农发行、中储粮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国有粮食企业出库的陈化粮和竞买企业使用陈化粮作为原料的情况追踪监管,要求确保陈化粮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将卖出的陈化粮再次进入粮食市场,及再次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陈化粮销售处理中的具体职责等内容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自2001年11月中旬开始,不断有群众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有人倒卖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大连北方粮油批发市场中竞价的陈化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第97期《专报信息》(2月28日)和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第47期(6月2日)等材料也先后刊载了一些地方倒卖陈化粮的情况,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对如何处理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朱总理做出了重要指示。温家宝副总理在2001年10月1日、2002年2月3日、2002年3月2日、2002年6月1日先后四次批示:“在粮食减产、粮价开始回升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防止陈化粮回流和冲击市场,以保护农民的利益”、“陈化粮层层倒卖、加工牟利,不仅会冲击粮食市场,而且往往成为炮制有害粮食之源。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陈化粮的处理实行监控”、“似可对陈化粮管理和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倒卖、破坏粮食市场秩序的重大问题”、“陈化粮倒卖如此严重、触目惊心,如何加强管理,管好国有粮食企业,从源头上堵住漏洞,望认真检查和反思”。王忠禹国务委员、马凯同志、王春正等同志在圈阅后也做出了批示。2002年6月4日众孚局长批示:请市场司认真落实总理批示,与有关部门共同合作,抓好监管查处。
  (二)工作主动,始终掌握了监管的主动权
  在监管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中,我们重点开展了四项工作:
  一是派员深入现场,核实案情真相。一接到举报,首先通报涉案省市工商局认真查处,并派员对倒卖陈化粮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南昌渡头酒厂、南昌麻丘酒厂等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地通报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是部署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遏制事态蔓延。2001年12月7日国家局下发紧急电函,通知涉案的江苏、江西、安徽、福建、上海、浙江等地的工商局,必须严格按照粮改法规政策的规定,严肃查处涉案单位,坚决而有效地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行为。
  三是加强立规建制,为解决监管执法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便利。针对江苏、安徽等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陈化粮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5号),进一步明确了倒卖陈化粮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引用法规条款的具体规定。
  四是派员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调研,全面掌握基层监管执法动态。2月份和6月份我局派员先后多次参加了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组织的陈化粮联合调查组,赴江苏、河南省进行了专项调查。
  对于新近发现的涉嫌倒卖陈化粮的黑龙江省讷河市庆宝制粉厂、四川省隆昌食品公司、广东省温氏食品集团、云南省水富县粮油购销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发明饲料厂、安徽省旌德华安粮油有限公司、贵州华通粮油经营部、江西省南昌市郊区粮食饲料加工厂、北京市汇易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总局已在近日下发了督办通知单,要求相关的省市工商局抓紧调查核实,对有关公司逐笔检查陈化粮使用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近期总局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会签了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2002年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对下一步陈化粮销售处理提出了改进办法和改进方式、及时安排2002年陈化粮销售数量粮源安排等建议。还将按照总理的指示,与有关部门联合拟订《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报送国务院。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陈化粮的出库和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打击了违法倒卖陈化粮的势头
  根据总局的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了认识,并紧急行动起来,抽调专人对举报反映的涉案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了查处,没收和查扣了违规倒卖的部分陈化粮;同时,还对辖区内有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所在地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检查,及时加强了对陈化粮出库和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原料使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追踪监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积极主动,他们重点抓了几项工作。一是贯彻指示,不打折扣。在2001年12月7日接到国家局电函通知后,向南京、无锡、南通、淮安等11市直属工商局下发电传,要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国家局的安排,立即派员前往有陈化粮出库的粮食企业,逐笔检查销往南昌渡头酒厂、南昌麻丘酒厂等涉案单位的陈化粮出库情况。二是督查督导,指导得力。江苏省工商局多次派员下基层督办案件,在春节前后,他们下发了《关于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行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措施坚决,成效显著。截止到2002年6月底,已立案查处了涉及安徽全椒儒林酿酒公司、厦门巷南酿酒有限公司、南昌麻丘酒厂、南昌渡头酒厂、江西怡恒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分金亭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长市天酒酒业公司、宜兴市太隔化剂公司等单位的倒卖陈化粮的案件20余件,其中正式立案15起(已经结案11起,还有4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这11起案件涉及倒卖的陈化粮达24825.01吨(含已加工成大米1195吨),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没款127.13万元,强制收购4131.16吨(其中已加工成大米281吨)。四是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早在2002年1月21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查处陈化粮出库及销售情况写出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关于当前陈化粮出库检查情况的报告》(苏工商[2002]7号),该报告先后分别为江苏省政府信息和国务院办公厅第49期《专报信息》选登,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国粮调[2002]168号文件后,立即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陈化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向国家局电话请示,并向有关涉及竞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陈化粮追踪监管的通知》,对南昌渡头酒厂、南昌麻丘酒厂参加竞价交易,及江西怡恒酒业有限公司从事倒卖陈化粮活动的非法行为立案查处,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
  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安徽省全椒儒林酿酒有限公司倒卖陈化粮案件高度重视。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安排,滁州市工商局和全椒县工商局抽调人员,组成了案件处理领导小组和专案小组,对儒林酿酒有限公司购买的所有陈化粮一笔一笔地查清原粮购进发票、运输凭证和经营台账,对该公司倒卖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25656元,罚款16万元。
  成都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成都江源酒精酿造公司非法倒卖陈化粮8万吨的案件,没收销货款37.758万元,罚款1.89万元。大连市工商局于2002年6月初,对大连粮食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金玉琐倒卖1251吨陈化水稻(实际加工成陈化大米778.75吨)案件进行了查处。没收了当事人非法所得86790元,罚款202475元,没收当事人尚未出售的库存陈化大米28.75吨。
  经国家粮食局、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批准,重庆市于2002年5月中旬举行了*9批41.969万吨陈化粮的拍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与粮食局、计委、财政、农发行成立联系会议,定期分析和通报陈化粮的销售和使用情况,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参加竞买陈化粮的企业大力宣传国家对陈化粮进行管理的专门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使企业了解法规;还对陈化粮购买企业逐个进行走访,核实购进品种、数量、地点和时间,抽检了企业的经营台账。他们的工作是非常得力的,监管陈化粮定向使用的社会氛围比较浓厚。
  针对个别基层地县工商局对监管陈化粮市场一度曾有认识模糊和畏难厌战情绪,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组织粮管干部开展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主攻方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介入陈化粮竞价销售拍卖会的交易业务,他们明确了专人从网上下载信息,实行“网上监控”,发现线索,随时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浙江、广西、福建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粮油销售经营门市三种经营场所的监管,还对辖区内的粮食加工、养殖、饲料企业用粮情况进行检查,引导企业健全完善粮食经营台账。他们还会同卫生防疫、质监等部门开展对辖区粮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将陈化粮及时清除出口粮市场。
  应当说,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陈化粮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倒卖陈化粮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市场秩序也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尽管我们取得的成绩不小,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执法中也或多或少地出现过一定的问题。客观说来,陈化粮出库流向环节多,变数大、跨越地域多,情况复杂,监督使用到最终用户难度极大。此外,个别地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管陈化粮流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同志还曾出现过工作马虎的现象。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处理陈化粮的任务非常重。目前,粮食总库存中约有672亿斤陈化粮需要及时安排销售处理。最近,国家局和国家计委等几部门联合向国务院建议,初步考虑2002年处理陈化粮规模按200—250亿斤(舍已安排的62亿斤),其中中央储备粮拟安排销售现有陈化粮75亿斤,其余安排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中的陈化粮。具体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后分期下达陈化粮处理计划。总体看,在不遇到异常情况下,陈化粮的市场流通和使用数量还要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陈化粮的担子比以往多了,责任也比以往重了。我希望大家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履行职能、尽职尽责、继续抓好陈化粮销售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加强陈化粮出库和使用情况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稳定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绝不可松懈麻痹、放松管理。
  为此,在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落实陈化粮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陈化粮销售处理是粮食流通的内容之一,陈化粮的使用和消费,事关粮食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切不可忽视其重要性。鉴于我国目前初步解决粮食短缺的问题,已出现供大于求的暂时性格局。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对陈化粮市场的监管执法,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粮食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和以往对粮食收购的管理一样,我们对陈化粮流通和市场监管,也同样应当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以形成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商局内部有关职能机构齐抓共管的局面。实践证明,这是我们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陈化粮工作能取得实效的良好的组织保证。近一个时期,各地工商局(所)的主要领导对此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监管陈化粮应投入一定的精力,要稳定监管队伍,充实执法力量。要继续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管执法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监管或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渎职、失职者要严肃处理。该撤职的,必须撤职。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针对过去一个阶段陈化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重点开展一次陈化粮流通的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对已查处的案件要逐件进行严格的复核,复查处罚是否合理,应用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恰当。二是对现查在案的各类倒卖陈化粮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要依法行政,速查快办,严肃惩处,不留后患。三是对有陈化粮出库和使用陈化粮买方单位的地区,要加强对陈化粮作为原料使用的跟踪管理,凡有提货出库,都应当持调拨单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和备案,陈化粮出库后应当立即通报买入地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后者监督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使用。四是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市场中有无抛光、染色或者霉变、劣质有毒大米销售,严防陈化粮回流和冲击居民口粮市场。五是省际毗邻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的力度,多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络工作,以互通案件等信息,共享资源,全面推动陈化粮市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行为,无论涉及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一查到底;切实加强对陈化粮购买企业销售发票的监管,加强全社会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控,使陈化粮能按规定得到有效的利用。
  此外,要进一步加大对倒卖陈化粮案件的督办工作。下级工商局必须按上级工商局的要求,对案件一查到底,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对贻误办案时机、玩忽职守的工商干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3.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效能,使陈化粮监管工作制度化、日常化、规范化。陈化粮流通的监管,是粮食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来加强管理,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带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和管理效率。陈化粮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有:资格准入制度、专用发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是基层在监管执法中总结出来的、并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落实好了这些制度,可以大大提高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效率和执法效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4.严格政策界限,为促进陈化粮的销售规范有序使用而努力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政策文件,掌握政策精神,用好政策。陈化粮是粮食的一个特殊品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的管理规定。我们对陈化粮销售及使用进行监管,不同于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而应当按照专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5.进一步加强与计划、粮食、公安、质监、监察、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以保障依法行政、执法安全和案件查处。目前有的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反映,在对陈化粮追踪监管中普遍遇到查案办案时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向地方政府进行汇报,争取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联合作战,江西省工商局就做得不错。在查处江西怡恒酒业有限公司倒卖陈化粮案件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吴红兵不知下落。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吴红兵涉嫌倒卖陈化粮证据确凿且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前提下,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从而保证了案件处理的推进。
  6.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拟订陈化粮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制订。陈化粮的处理涉及方方面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体现在对陈化粮流通领域的监管执法,我们要积极配合计划、粮食等部门起草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陈化粮处理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自身也要积极立规建制。应在充分深入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一些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使陈化粮真正自用而非倒卖。
  尽管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执法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我们深信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只要大家齐心协力:群策群力,一切行动听指挥,我们一定能克服重重困难,并将赢得监管陈化粮市场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