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
  二、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