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监办、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附件一),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附件二)精神,中国保监会将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4号)(附件三)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改各项保险业务收费和罚没款项的收缴办法。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置
  1.2002年9月30日后,撤销原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入过渡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账号:00933029462001
  保监办原在本地开设的罚没款上缴账户一律于2002年9月30日前撤销。
  2.自2002年9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二、缴库方式和缴库办法
  1.自2002年9月1日起发生的各项保险业务收费和罚没款项均应缴入在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开设的“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保险业务监管费和罚没款项由缴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由保监会委托的代收机构将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由保监办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票据使用
  各项由缴款人直接缴库的收费,代理银行在收到款项后通知保监会,保监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做缴费收据。
  保监会委托的代收机构收取的各项考试费和保监办代收的各种资格证书工本费,暂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代理银行在收到代收机构缴库款项后通知保监会,保监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代收机构或保监办做缴费收据。
  
附件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2年6月28日 财库[2002]37号)
  
  附件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8日 财库[2002]38号)
  
  附件三: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 财库[20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