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定<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请示》(浙价法[2002]113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9次会议审定,原则同意你局所拟《目录》。《目录》中的具体表述,请注意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