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对〈停止销售库存车辆产品〉(国家经贸委公告二OO二年第49号)的补充说明》(产业[2002]331号),该说明确认了49号公告中所指的微型载货类汽车的范围。2002年12月31日之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2001年第28号公告所列技术参数,给本通知附表所列的微型载货类汽车办理注册登记。
  
附:具体车型附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表:
    序号   生产企业             产品型号
    1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H1011A微型双排座货车
    2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H1011C微型双排座货车
    3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H1012LC型微型载货汽车
    4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H1012LCX微型厢货车
    5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H1012L型微型载货汽车
    6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H1012LX微型厢货车
    7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W1010P微型货车
    8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W1010PL微型货车
    9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W1010PLN微型货车
    10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W1010PN微型货车
    11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W1010PS微型双排座货车
    12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W1010PSN微型双排座货车
    13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C1011AG微型双排座载货汽车
    14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C1011BG微型双排座载货汽车
    1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C1016载货汽车
    16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C1016C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