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发挥市场对水路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我部以《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提出了将部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质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事项
  下列事项由审批改为登记:
  (一)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二)在国外建造、购买、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在国内建造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二、登记受理机关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和《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受理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
  三、登记条件
  (一)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二)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四、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五)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六)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五、登记程序及登记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应将按要求填写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盖章后,转报上一级登记受理机关。
  (三)初次受理登记的部门,应核对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申请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或客运航线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运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登记表格的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一,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样式见附表二,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交通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人详细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登记事项种类(请选择并在 “○”处划“√” )○ 1、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2、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3、开辟客运航线。○ 4、调整客运航线。○ 5、在国内建造运输船舶。○ 6、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 7、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水路运输许 可 证 号
  申 请 人水路运输经营范围
  申请人资质 评 估 情 况 高层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 合格 海务主管持证情况
  ○不合格 机务主管持证情况
  (请选择并在 “○”处划“√” )与登记事项有关的自有或光租船舶运力规模合计 艘 载重吨
  车 位 客位
  立方米 TEU
  申请事项(写不下时可另附纸)请详细列明申请事项的内容,如挂港顺序,投入船舶,新增运力类型、规模,取得运力方式,时间期限等: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 级交通主管部门审 核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地 ( 市 )交通主管部门审 核 意 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省 级交通主管部门审 核 意 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选择并 在“○” 处打“√”)○ 同意登记 ○ 不同意登记同意登记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水路运输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 其他文件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备 注
  
  附件二: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正本/副本/存根)
  登记证书号: DJ[年 度]第 号
  船舶运输经营人名称:
  船舶运输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本机关对船舶运输经营人申请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本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明及注意事项一、本证由登记机关填写,并应加盖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二、本证一式三份,正本、副本按规定程序交申请人,存根留登记机关。三、本证手写、涂改、过期均无效。四、本证不得租借、转让,如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五、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按照本证登记事项,在规定范围内合法从事水路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