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方便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
为做好示范城(区)的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示范城(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示范城(区)的具体工作。
各地在开展创建示范城(区)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邮 编:100835
联系人:胡传海
电 话:(010)68393056 68393319
传 真:(010)68393056
E-mail:huch@mail.cin.gov.cn
附件一: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组成(略)
附件二: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使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完善城市功能,确保每个市民出行安全、舒适和方便,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组织领导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的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示范城(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示范城(区)。
四、工作程序
(一)创建示范城(区)实行申报制度。申报每两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申报年的7月份。
申报创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示范城(区)的申请。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3、创建实施方案。
(二)申报创建城市按照创建实施方案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组织自查,认为达到标准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四)示范城(区)验收和命名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于验收年9月份向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五)申请验收命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区)关于开展示范城(区)情况的汇报;
2、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3、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法规及相关文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初审意见。
(六)全国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考核合格的城市由建设部、民政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
(八)对已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称号。
五、工作要求
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文明工程,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社会的爱心工程。各创建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
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20分)
1、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5分)
2、有比较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分)
3、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由建设、民政、交通、铁道、公安、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参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能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3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各级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3分)
5、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能分工负责实施。(3分)
6、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2分)
7、公众普遍具备无障碍意识。(2分)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20分)
(一)缘石坡道(1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100%—2分,90%—1分,90%以上—0分。)
2、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达20%.(20%以上—8分,15%—6分,10%—4分,10%以上—0分)
(二)盲道(10分)
1、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及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盲道。(设置盲道4条街以上—4分,2条街—2分,1条街以下—0分)
2、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应设提示盲道。(设提示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3、城市建成区的公交车站等候区应设置提示盲道。(设提示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4、人行横道设有过街音响信号装置(2分)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40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公共建筑
1、新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航空港及火车、地铁、城铁、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80%以上—10分,60%—4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2)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星级饭店、宾馆、餐饮店,邮局、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30%以上—10分,20%—5分,20%以下—0分)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50%.(50%—5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二)居住建筑
1、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建成区已经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改造率达20%.(20%—5分,10%—2分,10%以下—0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2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4分,50%—2分,50%以下—0分)
2、城市建成区已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30%.(30%—15分,20%—10分,10%—5分,10%以下—0分)
注:
1、“新建”工程是指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工程。
2、城市建成区,已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坡道、扶手和提示盲道或设置自动升降梯、扶手和提示盲道加2分。
3、新建和改建的缘石坡道,如采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坡度小于1:20达50%以上的,加2分。
4、各地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凡在创新及相关产品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加2分。
5、以上各项累计超过90分的城市,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予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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