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本文件自2009.09.10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9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清理已经收取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为下一步的退还工作做准备。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对该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必须做到逐笔逐户,清理范围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括以外汇局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包括以境内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由外汇局监管的保证金账户。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2年11月26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形成清理报告,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总局。清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管理的保证金涉及的企业家数;
  (二)总金额,其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三)存放情况,包括户名、存放银行和金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具体规定后正式办理。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