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群众投诉,于2002年1月18日对你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中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和“未为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交易编码,进行混码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我会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为从根本上消除你公司在业务中存在的违规现象,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现责令你公司进行全面整改:
  一、责令你公司在一个月内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你公司副总经理洪磊给予纪律处分;
  二、责令你公司对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和交易码管理制度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你公司须将有关处分结果和整改报告报送深圳证管办。希望你公司通过本次整改,吸取教训,建立和贯彻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